关于印发《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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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处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琅琊山管委会

    2024年2月20日

    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名木,是指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琅琊山林场林权证四至界限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位于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内,但产权不属于琅琊山林场的古树名木,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管委会对管辖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林场和景区服务中心、旅游公司、琅琊寺等责任部门应分别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登记、挂牌、建档管理和普查,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档案。各责任单位每年应对古树名木管护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按照管委会档案部门统一要求,及时上交相关档案及资料。

    第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管护,对重大影响力的古树名木进行重点管护,其它古树名木按要求实行规范管护。各责任部门应成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队伍,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及台账,落实保护管理责任。景区服务中心、林场等责任部门对古树名木承担具体养护责任。要对责任区域内古树名木加强管理,落实具体养护责任人,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责任区对所管护古树名木需建立巡查机制,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台账资料,对古树名木所采取的管护措施要及时记录,采取一树一台账:“欧梅”及一级古树名木采取一周一观测一记录;景区已开发区域的其他古树名木至少一月一观测一记录;龙华寺等偏远区域古树名木采取每季度一观测一记录。

    第七条 严禁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禁止在古树名木上乱刻乱划、砸钉缠绳、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禁止在古树名木上拴许愿绳(布条等);禁止借用古树树干做支撑物。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要做好古树名木生长情况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根据天气预报提前做好预案及措施,雨雪天气提前采取可移动式的支架多增加支撑点进行加固,或搭建“人”字形活动遮挡顶棚等多种方式进行防范;大雪天要及时清理树冠积雪防止形成冰凌,大风暴雨天气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断枝、倾倒。严防古树名木受恶劣天气影响受损或死亡。

    发生病虫害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林场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各责任单位应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研判;严重病虫害和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诊。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要做好古树名木周边环境的管理,采取砌穴、扩穴、支撑吊拉、增设护栏和防护网、补树洞、人工摘除果实及其它综合保护措施,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禁止在古树周围堆放物品,禁止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内挖坑取土、取沙、挖石、用火或排放烟气、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建筑垃圾、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条 工程建设选址应远离古树名木,确保不对古树名木造成损伤,工程设计要有保护古树名木的方案。施工过程中,各责任部门要严格监管,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严禁在古树周围堆放任何建筑物、料或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内随意搅拌水泥、石灰等建筑用料。在有古树名木的区域施工,要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并经林业环保科、建设局(规划)、林场和景区服务中心等相关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发生古树名木死亡的,管理部门应书面报告管委会同时抄送林场,林场同时应该提供规范的涉及相关古树名木的档案编号等基础资料至管委会。由管委会正式行文报告至市林业局,查明原因和责任后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因管护巡查不到位造成树势衰弱,甚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涉及我委人员,经琅琊山风景区党工委研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琅琊寺的,另行处理。

    对故意损坏古树名木及生长环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三条  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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