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审查意见及重大问题协调情况

    发布时间:2017-03-1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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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直单位反馈意见的审查意见

    (一)滁州市宗教事务局意见:

    1、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产权,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2、增加古建筑消防内容,或者单列一条;3、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4、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服务设施,由该场所结合自身特色,按照统一要求布点和管理;5、建议在琅琊寺附近划定僧人塔林墓地区。

    审查意见:意见1、4、5不采纳,在《宗教事务条》、《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已有规定。意见2、3采纳,已在条例代拟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做了相应修改。

    (二)南谯区政府意见

    1、明确景区范围,实行分级分层管理;2、明晰托管区行政管辖与规划建设等;3、坚持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景点规划的同时更加注重民房、水利道路、墓地等民生项目建设;4、托管区已建设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应给予拆除或安置补偿;5、建立生态补偿机制;6、托管区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公益林禁止非商业性采伐,商品林经审核后可以合理利用;7建议明确保护、利用、管理的主体;8建议处罚仅限于核心景区;9、风景区核心景区不包括托管区。

    审查意见:意见1、8、9均已采纳,条例代拟稿第四条已按意见做了详细修改完善,其他涉及托管区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立法不作详细规定。

    (三)食药监局意见

    建议原代拟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指派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所在的人民政府代为管理,设在风景区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属地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景区治安管理工作。

    审查意见:不采纳,意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四)市城管意见

    建议分级细化管理。

    审查意见:意见已采纳,条例代拟稿第四条已修改完善。

    (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意见

    1、文中有风景名胜区、风景区表述,建议统一表述;2、行政处罚权改为行政执法权

    审查意见:意见1不采纳,因为风景区全称是风景名胜区,后面是简称,这符合立法规范;意见2不采纳,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就是叫行政处罚权而非行政执法权。

    (六)市林业局意见

    擅自采伐林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修改处罚主体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同时,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意见:不采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详细规定,况且,条例代拟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管委会不再处罚”。

    (七)市公安局意见

    1、增加消防安全;2、市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风景区治安管理工作,修改为设立警务室等机构负责;3、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建议增加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4、在旅游高峰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风景区出入口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

    审查意见:意见1、3已在条例代拟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意见4已在三十二条第二款做了修改。意见2不采纳,设立警务室或是其他机构都是专门机构,如确定警务室则一旦实际要求发生变化反而难以操作,因此,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此处不宜太过具体。

    二、重大问题协调情况

    条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托管区是否纳入风景区范围内,条例中的罚则是否适用于托管区等问题。

    对此,我委于2016年8月18日召开了琅琊、南谯两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条例(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综合各部门意见,反复斟酌后认为:托管区域属于行政管辖范围,且目前管理尚不成熟,不宜列入立法之中。考虑到景区的规划、保护与发展,结合其他景区条例类似立法经验,我们将风景区范围划分为三个片区,共115平方公里。并在条例代拟稿中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醉翁亭景区、琅琊寺景区、丰乐亭景区全部范围和清流关古驿道古关隘保护区域2.82平方公里);三级保护区为风景区边缘的生态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与三级保护区之间的区域。醉翁亭片区的城西水库及周边区域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的边界范围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保护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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