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违法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案

发布日期:2022-09-30 08:30    作者:琅管委执法局张继鹏     来源: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次    字体:[] [] []

近日,琅管委执法局对洪武西路西侧路边存在大量偷倒生活垃圾一事进行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偷倒行为。

案情回顾:2022年9月27日,琅管委执法局一大队执法队员日常巡查至洪武西路时,发现路的西侧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执法队员现场翻找编织袋内垃圾发现大量塑料和纸屑,通过走访调查,很快锁定了当事人。执法队员对当事人现在询问,当事人承认该生活垃圾为其倾倒,且未取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经调查,该案当事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该案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管提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严重的可能被“处罚”。琅管委城管提醒市民切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市民如有发现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可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反映处理。文明城市需要你我共建,让我们携手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